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邛崃执字第911-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街X号“芳邻阳光”的房屋共计31套以及“芳邻阳光”X号楼(在建,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予以了查封。现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汇**限公司在邛崃市临邛镇东街X号“芳邻阳光”有地下停车位81个,地面停车位57个。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未履行成都**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诉前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街X号“芳邻阳光”的地下停车位81个,地面停车位57个,共计138个;

二、准予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地下停车位81个,地面停车位57个,共计138个停车位的预售许可证,同时关闭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查封停车位的网签备案系统;

三、上述一项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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