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鑫**有限公司在成**商银行新都天元分理处帐号0222*************342账户上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