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成都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邛崃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向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鑫**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成都鑫**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新都天元分理处账号为0222****************342上的存款8800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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