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州市**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州市**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36元,由原告彭州市**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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