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成都**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2013年1月28日分别作出(2014)成执字第30号、(2014)成执字第151-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街X号“芳邻阳光”的房屋共计31套以及“芳邻阳光”X号楼(在建,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予以了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未履行成都**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诉前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街X号“芳邻阳光”住宅用房31套(预售许可证号:***号,房号:2-1-10-1、2-1-10-2、2-1-11-1、2-1-11-2、2-1-4-1、2-1-4-2、2-1-5-1、2-1-5-2、2-1-6-1、2-1-6-2、2-1-7-1、2-1-7-2、2-1-8-1、2-1-8-2、2-1-9-1、2-1-9-2、2-2-10-1、2-2-10-2、2-2-11-1、2-2-11-2、3-1-2-1、3-1-2-2、3-1-3-1、3-1-3-2、3-1-4-1、3-1-4-2、3-1-6-1、2-3-4-1、2-3-5-2、3-3-2-1、3-3-6-1);

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街“芳邻阳光”工程项目X号楼(商业用房);

三、准予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办理上述第二项查封房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关闭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查封房产的网签备案系统;

四、上述一、二项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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