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市**程有限公司与邛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成都市**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市**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执行线索,即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有位于邛崃市**旺路X号的X栋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担保人张**、余*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星大道XXX号X栋X楼XXX号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88、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78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79号)作为申请人成都市**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审查后作出(2015)邛崃民保字第19号裁定书,裁定:一、准许在8000000元的限额内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对担保人张**、余*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旺路X号的X栋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担保人张**、余*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星大道XXX号X栋X楼XXX号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XXX88、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XXX78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XXX79号),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