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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遂**技术学校、四川联**有限公司诉绵阳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民盟遂**技术学校、四川联**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民盟遂**技术学校、四川联**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盟遂**技术学校、四川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民盟遂**技术学校、四川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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