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民盟遂**技术学校、四川联**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民盟遂**技术学校、四川联**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盟遂**技术学校、四川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民盟遂**技术学校、四川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