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延安市**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张**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张**承担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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