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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联兴**富县公司与闫俊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延安联**限公司富县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乔**,被上诉人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宜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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