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建X**有限公司XX项目部与杜XX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有限公司XX项目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41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中**有限公司XX项目部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对发生争议时解决方式约定不明是错误的,本案应按合同约定由西安**榆林分会仲裁处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杜**答辩称:其与中建X**有限公司及中建X**有限公司XX项目部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就解决争议的方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属约定不明,原审裁定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中建X**有限公司XX项目部及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杜XX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争议发生解决方式由榆**委员会仲裁。经查,榆**委员会虽于2012年10月17日成立,但现仍未开展业务。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榆**委员会还未成立,应属双方约定不明,故定**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