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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陕西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陕西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685元,原告自行负担68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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