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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精**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杨**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1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精**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陕西杨**贸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1467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反诉受理费1.62万元(被告已预交),本院退回被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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