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程公司与被告陕西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程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万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6200元,剩余62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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