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限公司、四川**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汇**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896.5元,剩余3896.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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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