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1526元,其余1526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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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
原告邢**、刘**与被告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西安市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陕西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与被告西安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苏**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舒*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甘肃中泰万**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靖煤矿用装备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陕**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西安*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与被告陕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陕西汇**有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四川**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陕**有限公司(阳光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