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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1526元,其余1526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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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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