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虞**与浙江华**限公司西**公司、浙江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最**法院作出的(2014)民一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青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最**法院作出的(2014)民一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由西宁**法院执行。
西宁**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