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姚**与被告宁夏隆**有限公司、温州**限公司宁夏建设分公司、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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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杨**、宁夏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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