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红**限公司与宁夏蓝**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卫**9-1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红**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蓝**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卫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宁夏蓝**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红**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57396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32023963元,待涉案工程全部竣工经双方验收后五日内支付剩余35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4030元、保全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宁夏红**限公司对其建设的鹏欣丽都小区建设工程(包括红**司与蓝**司协议抵付工程款的楼房)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费103193元由被执行人宁夏蓝**限责任公司承担,以上共计35896186元。因被执行人宁夏蓝**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蓝**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35896186元;

二、若被执行人宁夏蓝**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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