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中卫**有限责任公司、金*、冯**、中卫市楚**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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