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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有限公司与林*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乌鲁**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乌中民四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中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中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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