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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元礼与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监狱(简称新源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4)伊**一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元礼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是实际施工人,并非履行职务,且原审法院对于施工情况和施工付款情况一直未能查明,原判认定有误。二、申请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依法可以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判认定事实自相矛盾,请求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马**系新源县**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其代表新源县**责任公司与新源监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马**又代表新源县**责任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再审申请人马**,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因此,马**是代表新源县**责任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其本人不是与马**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的缔约主体或工程转包人。现马**要求马**将领取的工程款支付给其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驳回马**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元礼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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