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3)格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3)格民初字第
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