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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陕西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3)格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3)格民初字第

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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