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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XX诉被告**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XX、XX,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在庭外和解,期限一个月。在和解期间,双方达成协议,并至本院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公司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XX工程款人民币2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9226元,减半收取4613元,由原告XX负担;

三、双方就系争工程别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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