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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