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磊鑫**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原审被告楼正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磊鑫**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磊鑫**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通磊鑫**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5620元,由上诉人南通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