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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将合同约定的明确工程价格认定为价格不明确,将综合价认定为贴砖价,并在此基础上减除粉刷面积差价,损害我的合法权益。二审在未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吴**提供的“变更通知”真实有效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吴**签订的“富江一品”16号楼外墙粉刷承包合同约定,由王**承包该楼的外墙粉刷、贴面施工,按每平方米47元计算。一审在审理时考虑到双方以往的结算及相同结构的15号楼结算,粉刷、贴面价格并不相同,为查清本案事实,拟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但因王**坚决不同意而未能鉴定,故王**主张合同约定的47元/平方米是综合平均价格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所作认定并无不当。吴**一审中提供的南通万**限公司的变更通知,证明了工程量的减少。王**认为该变更通知系吴**私自伪造,虽提供了南通市**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但因该证明材料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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