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淮安盛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张**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张**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谭**与南通和兴园林**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南通**限公司、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蔡**限公司与上海**程公司、邢*管辖裁定书
朱**与南通华**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南通华**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江苏**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单宗军、李*、上海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单宗军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富**限公司与南通华**限公司、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倪**与南通麒**有限公司、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