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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陈**、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陈**、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军诉称:2013年2月,被告陈**承建湖滨新城祥和社区克先康居示范村工程,原告从其手中分包了部分土建工程,施工完毕后,2013年10月5日经结算被告陈**欠原告工程款117342元,被告陈**承诺2014年1月10日付清,现承诺时间已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拒不支付。被告程*与被告陈**系夫妻关系,此债务系家庭共同债务,被告程*应共同偿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1734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陈**、程**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原告罗**与被告陈**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陈**将宿迁市克先康居示范村土建安装工程第二标段(112#、118#、119#、126#、127#、128#、129#、130#、131#、132#、133#)分包给原告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3月1日、3月9日、3月17日分三次向被告陈**支付保证金合计21万元。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陈**于2013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罗**现金叁拾陆万叁仟贰佰玖拾肆元(¥363294)扣除塔吊租金贰万元(总共叁万叁仟贰佰元整,除去修理费陆*叁佰伍拾元整和误时费陆*贰佰元整)扣除多孔砖贰拾贰万陆*玖佰伍拾贰元(¥226952)下欠叁拾肆万肆仟贰佰玖拾肆。塔吊租金已扣清陈**2013.9.30”。2013年10月5日,被告陈**又在上述欠条的左下角注明“多孔砖钱已扣清下欠壹拾壹万柒叁佰肆拾贰元(¥117342)于2014年1月10日付清。陈**2013.10.5”。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因而成诉。

另查明:被告陈**与被告程*自2008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13年1月15日办理离婚手续,于2013年1月21日办理结婚手续,于2013年3月28日办理离婚手续。

以上事实,有工程施工协议书、欠条、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陈**将宿迁市克先康居示范村土建安装工程第二标段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罗**施工,因罗**无施工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原告已组织人员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且双方已进行结算,故现其要求被告陈**支付下欠工程款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被告陈**签订的合同及向陈**支付保证金的时间,均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罗**工程款117342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4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陈**、程*负担(原告已预付,待二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4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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