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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良伟、浙江**限公司与郑**、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应伟良、浙江**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3)浙舟民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应良*和浙江**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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