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朱**与夏**、陆**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朱**与被告夏**、陆**、高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朱**,被告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庭审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雪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朱**诉称:被告夏**、高雪、陆**以江苏顺**限公司承建洋河新城屠园乡桃园村非法开发小区建筑工程。2013年6月至7月间,三被告将其建筑工程分包给二原告施工,原告按合同支付押金贰万元,至今被告违约未交付工程。故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合同押金20000元及利息3600元;2、三被告付给原告合同违约金20000元;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夏**辩称:2013年6月26日,在宾馆里被告高雪逼迫我在协议上签名,我没有收到也没有看到二原告诉称的押金。

被告陆**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原告韩**、朱**(乙方)与被告高*(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将江苏顺**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钢筋工、木工、瓦工承包给乙方施工。签订合同当天,被告高*、夏**向二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暂收壹万元合同押金,工程进场后三日内退款。收款人:高*、夏**2013年6月26日”。2013年7月5日,被告高*又向二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押金壹万元整,进场三日内退还。收款人:高*2013.7.5”。后因高*未将工程交付给二原告,因而成诉。

另查明:被告高*涉嫌合同诈骗罪,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1月17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告高*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纠纷不属普通的民事纠纷,有涉嫌经济犯罪嫌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朱**的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元,依法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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