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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良诉称,被告李*将宿迁市**季桥小区36﹟、38﹟、39﹟、54﹟号楼外墙粉刷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3年2月27日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工程款共计49万元,已付19万元,尚欠30万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仅给付45000元,剩余工程款一直久拖不付。现只好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5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另查明,诉讼中原告申请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告李**下的苏N×××××号轿车一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外墙粉刷施工的任何资质,其与被告之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涉案工程已完工,且原告与被告之间完成结算并形成书面欠条,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25.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工程款25.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6145元,由被告李*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在履行债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至该院立案庭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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