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被告徐州天**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038元,由原告陈*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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