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徐州天**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被告徐州天**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038元,由原告陈*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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