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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新团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新××团××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2)浙台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团××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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