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工程公司与被告浙江大**限公司、被告山**有限公司及被告浙江杭**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4元,减半后收取549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