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浙**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