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浙**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圣逸**司燕郊分公司与宿迁中**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盐城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应良伟、浙江**限公司与郑**、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徐立法与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陈*与徐州天**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浙江中**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胡**与浙江信**限公司、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杭州滨**限公司、孙**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蔡*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朱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