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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朱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朱**因与被申请人汪*、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民法院(2010)浙杭民终字第3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杭州**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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