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巨匠**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巨匠**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如双方发生纠纷,依约应向当地政府申请调解或通过仲裁途径解决,而不是诉讼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巨匠**限公司与方*签订的《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或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调解或仲裁。”依据双方的约定,向当地政府申请调解或仲裁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调整的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范围,因此巨匠**限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巨匠**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