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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浙江信**限公司、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胡**与被申请人**团有限公司(原宁波市**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8)甬仑民一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宁波市**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波**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浙甬民二终字第538号民事判决,胡**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1)浙民申字第120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陶**、被申请人**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再审审理过程中,胡**以其与浙江信**限公司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再审人胡**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胡**撤回再审申请。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按宁波**民法院(2009)浙甬民二终字第538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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