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原审被告杭州中**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向上诉人**有限公司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