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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有限公司与冶金工业**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马鞍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冶金工业部华东**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芜**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志巍,被上诉人华东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查明:2006年9月1日,华东**程公司与皖**公司池州分公司(系皖**公司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就芜湖船舶工业区道路小江桥桩基工程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东**程公司施工该桩基工程;合同价款约270万元,工期为50天;工程款按每月进度支付70%进度款,工程完工付至进度款的85%,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办完结算并经审定确认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保修期满无质量争议一次付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华东**程公司按约进行施工并于2006年12月15日完成施工任务,向皖**公司池州分公司交付上述工程。2007年1月9日,华东**程公司将案涉桩基工程决算表提交皖**公司池州分公司,该表记载的工程造价为2602735.44元。皖**公司池州分公司一直未对华东**程公司提交的决算表进行审核。双方就尚欠工程款的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本案一审审理期间,经华东**程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芜湖中**事务所对案涉桩基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芜湖市船舶工业区道路小江桥桩基工程造价2567307.6元。华东**程公司未完成的工作平台搭拆、泥浆制作、凿除桩头等三项施工内容的造价为80797元。一审法院认定皖**公司代华东**程公司垫付的材料款、电费等总计1629729.22元,华东**程公司自认皖**公司已付工程款20万元。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皖**公司30万元给付华东**程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扣除已付的工程款、代垫的各种款项和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30万元,皖**司于2009年6月15日前再给付华东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工程款及利息555228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57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17元,由华东**程公司负担4744元,皖**公司负担15973元;鉴定费30000元,由华东**程公司负担15000元,皖**公司负担1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56元由皖**公司负担。

三、当事人之间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本协议经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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