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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有限公司与济南四**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宁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产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初字第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山东**民法院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济宁**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作为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被上诉人在山东**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上诉人的诉讼地位系被告,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在当事人约定有效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将该案移送山东**民法院处理,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该案由原审法院审理。

一审被告辩称

济南四**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公司)答辩称,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由原审法院管辖。答辩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时因诉讼标的额超过了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按照级别管辖优于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该案由山东**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4)鲁*一初字第10号。在此情况下,被答辩人如有诉求,完全可以通过反诉形式提出。但被答辩人却在原审法院不知情的情况下另案起诉,导致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将该案移送山东**民法院合并审理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9月10日,海**产公司(发包人)与济**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海**产公司将开发建设的兖州**润豪庭工程承包给济**公司施工。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7.1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济宁**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海**产公司以济**公司逾期竣工违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拒不向其移交全部竣工资料,导致涉案工程无法办理备案手续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济**公司依约移交涉案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并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000万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该案。

另查明,济**公司此前依据相同合同以海**产公司为被告向**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98294431.84元、返还质量保证金300万元、支付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917320.60元。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14)鲁*一初字第10号。目前该案正在一审实体审理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济**公司与海**产公司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问题发生争议,济**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4)鲁*一初字第10号案受理后,海**产公司基于同一合同,以不同的诉求,以济**公司为被告向济宁**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本院受理的(2014)鲁*一初字第10号案立案在先,根据《最**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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