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宋**、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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