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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琚晓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琚晓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宋**,被告琚晓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宋*防诉称:2013年6月21日,我和被告琚晓其签订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的定海园工地速8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协议,工程款项为62000元。协议签订后,我依约履行。在施工过程中,被告琚晓其先后分两次累计支付我13000元。工程完工后,剩余的装修款虽经我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琚晓其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琚晓其给付我剩余的装修款共计49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琚晓其辩称,原告宋**与事实不符,实际我已经支付他工程款4万元,有记录的是37000元。而且原告宋**提供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协议上没有写施工的地点,我在定海园车站没有施工工地,工程款总额怎么计算的我也不清楚,而且原告没有资质,协议也是无效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原告宋**(乙方)与被告琚晓其(甲方)签订了一份《定海园工地施工协议》,约定:“为了维护施工双方的利益,关于定海园车站旁边的,墙面,顶面装修工程协议如下:一、甲方供料,及乙方的工具及耗材,材料损耗取保最小;二、乙方收取甲方的施工费:1、墙面刮腻子打磨,每平方9元,窗口门口不抛除,记在墙面内;2、顶面刮腻子打磨刷漆,每平方12元,有造型的13元;3、大面积铲墙皮,每平米3元,根据甲方要求;4、以上单价是施工单价,面积按计算方式如实计算……四、付款方式:乙方进入现场,施工三天支付生活费;刮完每层石膏付每层总额的25%;一遍建白付每层的25%;最后一遍付每层的30%。打磨完付每层的10%,刷漆结束后付清10%……”此外,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上述协议所涉工程双方存在争议。原告宋**主张该合同所涉工程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定海园的速8酒店装饰装修工程,被告琚晓其主张该协议所涉工程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速8酒店旁边的一理发店的装饰装修工程。后本院前往双方争议的工程地点勘察,双方所称理发店为一字号为“引领时尚”的理发店,位于速8酒店旁边,为一层单间房屋。

双方对上述协议所涉工程量存在争议。原告宋**主张其完成的工程量为速8酒店一层350平方米、二楼2887平方米、三楼2875平方米。对于涉诉工程的工程量,被告琚晓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本院实地勘察过程中,被告琚晓其也未到场参加。通过网络查询被告琚晓其经营的北京邦蓝**有限公司的相关网页,在该网页中显示涉诉的速8酒店工程的建筑面积为2600平方米。

双方对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结算的工程款也存在争议。原告宋**主张被告琚晓其仅支付其工程款13000元。被告琚晓其主张其已经支付原告宋**工程款37000元,并提供了其自己制作的账本佐证,但并未提供宋**确认收到其账本所载款项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有定海园工地施工协议、现场勘验照片、账本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宋**与被告琚晓其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双方应恪守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合同所涉项目,依据合同文字表述,双方约定付款的方式中约定了每层付款的比例,所以涉诉项目应为速8酒店,而非被告琚晓其主张的理发店。对于涉诉工程的工程量,原告宋**提出了其完成的工程量,被告琚晓其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且根据被告琚晓其在其经营公司的网页上所载明的速8酒店的面积,可以看出原告宋**主张的装修面积符合家装行业的惯例,本院予以采信。关于涉诉工程的已付工程款,虽然被告琚晓其提供了账本,但该账本系其自己制作,缺乏证明力,且其并未提供收条等证明原告宋**收到了相应款项,故本院对于被告琚晓其主张其已经支付工程款37000元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故对于原告宋**要求被告琚晓其支付其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琚晓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宋加防装修款共计人民币四万九千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元,由被告琚晓其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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