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任*与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琚晓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宋**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花文通与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田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重**限公司与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苗**与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