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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四**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世**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世**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司北京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098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世**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世**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北京世**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北京世**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北京世**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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