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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赵*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从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7月22日期间为被告提供劳务,做工程装修方面的劳务,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劳务结算凭据一份,上写明应支付给原告劳务费26000元,但后来原告依双方约定做完劳务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劳务费,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2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是从网上找的原告并介绍给房东做装修。原告做的装修有很多问题,验收后要求原告返工,原告不同意,因为着急出租只能收房。房东委托我出租房屋,委托我找装修工,现在房东不愿意给全部的装修费,只同意给原告部分装修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原告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东里4号楼南西边半地下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装修,工期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7月22日,总装修款26000元,贴完砖刷完墙支付1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全款。

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开始施工,于2014年7月9日完工。被告于2014年7月9日至10日接收涉案房屋并出租给他人用做仓库。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钱自东、操洪琴、谢**、胡*、朱**等人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证明其在涉案房屋进行装修,但一直没有领到工钱。被告提交了涉案房屋装修后的照片若干张,证明原告的装修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原告对照片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施工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且已经经过验收,被告找原告干活的时候说不要求质量好,只要便宜、快。

上述事实,有装修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系涉案房屋房东委托其找人装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原告对涉案房屋已经进行了装修,并交付于被告。被告已将涉案房屋投入使用,应当视为装修工程经验收符合双方约定。现被告主张装修质量存在问题,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装修款26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胡**装修款二万六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许**负担(原告胡**已预交,被告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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