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7月14日,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3.6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31.80元,由上诉人上海**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