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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倪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9)浦*一(民)初字第18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30元,由上诉人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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