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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利院与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闵行区扩伦福利院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上海闵行区扩伦福利院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半申请,本院于2009年7月7日同意其申请,并向其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说明理由。因上诉人上海闵行区扩伦福利院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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