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万金周、万再新、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万金周、万再新、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22日作出的(2003)乐至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万金周、万再新、李**未主动履行义务。2003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延期执行,2004年8日5日,本院裁定中止执行。2014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李*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万再新银行存款156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后,裁定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5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三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公告期已届满,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赔偿义务。本院在四川**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乐至县各金融部门查询,三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乐至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三被执行人既无房产登记信息,亦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到三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调查,知情人和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均证实:三被执行人家中除三间平房外,无其他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三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三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455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其所有的农村住房系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人的必需品,不宜处理。现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恢字第2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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